一、發明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
1.發明創新是知識產權的基礎。知識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智力財產,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權化,如果沒有智力創造和技術創新,就不可能有知識產權。
2.知識產權保護并促進了發明創新。創新發明是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、資金和智力的創造性勞動,成功的創新發明者理應對創新發明成果擁有產權和獲得合理回報。同時,知識產權保護賦予知識創造者對其創新成果的獨占權,阻止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而使用該成果并以此獲利,從而成為保護知識成果創造者的權益、激助創新意愿和行動的行之有效的一項制度安排。
二、知識產權的保護途徑
1.行政保護。為了保證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,我國相關法律賦予各行政管理機構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,并有權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作出一定的處罰,從而保證知識產權法律在實際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執行。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由不同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保護。例如,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地方管理機構負責專利的行政保護;國家版權局及地方管理機構負責著作權的行政保護;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地方管理機構負責商標的行政保護;等等。
2.司法保護。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、民事的訴訟,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、民事責任,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,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,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。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主要是由我國中央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負責。